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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政府自行发债
市场呼唤已久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终于破冰。10月20日,财政部发布通知,经国务院批准,2011年上海市、浙江省、广东省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。
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,规范自行发债行为,10月20日财政部同时发布的《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》规定,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(市)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,自行组织发行本省(市)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,2011年试点省(市)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。同时,试点省(市)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,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,不得.. |